黑龍江省海倫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金曉燕27日證實,在海倫市聯合敬老院火災中遇難的老人家屬將獲賠88800元至355200元不等的賠償。目前海倫市已經與全部遇難老人的家屬取得聯系,并根據遇難老人的年齡,按照相關標準測算,給予遇難老人死亡賠償金(7月28日《新京報》)。
對此消息,不少網友發(fā)出了“同命不同價”的感慨,在他們的眼里,在同一起事故中遇難的人員,應當獲得同等的賠償。這一觀念,同樣深深地根植于媒體工作者的心中,所以他們把“敬老院火災遇難老人賠償金差4倍”作為了消息的標題。就事實而言,這一標題并無不當,但可能誤導讀者對“同命同價”的認識。
所謂的“同命同價”,并不是指在同一起事故中遇難或受傷的人員要獲得相同數額的賠償,而是指賠償的標準要相同,不能因人而異。也正因此,賠償額不同就不能簡單地等同于“同命不同價”。
目前,我國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公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比于以往的賠償標準,該司法解釋確定的標準較好地貫徹了以人為本的現代司法理念,強化了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司法救濟。
具體來說,在賠償標準上,該司法解釋采取了差額賠償與定型化賠償相結合的原則。比如在醫(yī)療費等項目上,采取差額賠償,根據受害人的具體情況和特點等主觀利益損失量化計算損失,即實際損失多少就賠償多少。在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等項目上,采取定型化賠償,對因勞動能力喪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而造成的只能抽象評價的未來收入損失,設置有固定的賠償標準和期限。具體到死亡賠償金上,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對照上述標準,海倫市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是嚴格地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來履行的。雖然目前理賠還沒有進入司法程序,但當地市委市政府并沒有自作主張,而是依法辦事,值得肯定。一方面,雖然事故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造成,但鑒于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這一現實,當地政府承擔了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補充賠償責任,沒有推諉。另一方面,遇難的老人雖都來自農村,但沒有簡單地按農村居民的標準賠償,而是根據老人在敬老院集中居住、城鎮(zhèn)居民的賠償標準高于農村居民等實際情況,選擇了較高的賠償標準。這些做法,直接體現了“同命同價”。至于在具體賠償數額上的不同,恰恰是由于同一賠償標準下老人年齡不同所造成的。
惟一的缺憾是,當地政府未將精神損害撫慰金列入賠償范圍。人死不能復生,區(qū)區(qū)數萬元的賠償根本無法撫慰事故給被害人親屬帶來的巨大創(chuàng)傷。我想,得到公正公平的賠償是所有被害人親屬的愿望,其中“同命同價”就是給他們的最大安慰。至于賠償標準是否過低、規(guī)定是否完全合理,這是立法層面的事。我們有理由期待立法能夠與時俱進,以更好地體現“以人為本”的現代司法理念。
(責任編輯:周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