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海倫市聯(lián)合敬老院火災中遇難的老人的家屬將獲得88800元至355200元不等的賠償。7月26日,聯(lián)合敬老院一名老人王貴因懷疑有人偷了自己200元錢而縱火,造成11人死亡、2人受傷(7月27日《揚子晚報》)。
雖然遇難的老人都是農(nóng)民,但海倫市仍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收入計算死亡賠償金,使遇難老人的家屬能夠獲得較高賠償,這一人性化做法值得肯定。
那么,老人在同一起火災中遇難,家屬獲得的賠償為何有的高達355200元、有的低至88800元呢?其依據(jù)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頒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29條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币源擞^之,海倫市確定的死亡賠償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355200元是針對60歲以下的老人,88800元是針對75歲以上的老人。
對60歲以上老人的死亡賠償金按年齡遞減,顯然是基于這樣的邏輯:老人原本就活不了多久,老人被侵害致死,給他造成的壽命“損失”較少,所以賠償額度也要相應減少。這種邏輯的致命缺陷在于:其一,如今老人活過80歲很正常,活過90歲的老人也比比皆是,60歲以上老人被侵害致死,給他造成的壽命“損失”何止20年。再高的賠償也換不回一條人命,何況是區(qū)區(qū)20年居民收入,哪里還有再按年齡遞減的道理?其二,如果上述邏輯可以成立,依此類推,那些身患嚴重疾病的人、身體非常虛弱的人被侵害致死,是不是也要相應減少賠償?這顯然是荒謬的;我國女性平均壽命高于男性,是不是男性被侵害致死所獲賠償應該比女性低?這同樣是荒謬的。
正因為任何人的生命都是無價的,所以,聊作撫慰之用的死亡賠償金才要“同命同價”,不因身份、地位、年齡、收入而有差別。對60歲以上老人的死亡賠償金按年齡遞減,其潛臺詞顯然是“老人的生命不值錢”,這是對老人的歧視甚至侮辱,是對尊老敬老優(yōu)良傳統(tǒng)的背離,并會給世道人心帶來負面影響。何況,“按年齡賠償”無異于把人的生命價值分為三六九等,在本質上,這與此前的城鄉(xiāng)“同命不同價”如出一轍。
實際上,按照《侵權責任法》第17條,“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shù)額確定死亡賠償金”。雖然這一規(guī)定只是“可以”而非“應當”,但它無疑傳遞了一種正確的理念。而且,《侵權責任法》的法律效力明顯高于上述司法解釋,而相關司法解釋是否合乎時宜,正是關注和探討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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