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星期前,浙江臺州天臺山上的瓊臺村,有人開著一輛拖拉機,車上載有上千只動物,有狐貍、浣熊、貂。車上的人說,他們是來放生的。一個星期過去了,這些不速之客差不多死了一半,爛在路上,發(fā)出陣陣臭味;活著的,一半則開始進村“禍害”,搞得村子里雞犬不寧。(11月22日《現(xiàn)代金報》)
這些年,從毒蛇到老鼠,從巴西龜?shù)谨{魚,只要能買到的,都被當成了放生的對象,這種任性放生的結果,至少造成了三個方面的損害:一是被放生生物的損害,放生即“放死”,一部分生物因為種種原因不適應放生地的環(huán)境而死亡,“愛之則害之”,同時,放生導致了捕獲、販賣、購買、放生野生動物,這個惡性循環(huán)的怪圈,加劇了野生動物的生存困境。二是破壞了自然生態(tài)平衡,盲目放生導致外來物種的入侵,使得脆弱的生物鏈條被打破,一些本地物種因此而瀕臨滅絕。三是對放生地的生活秩序與環(huán)境構成的損害,如個案被放生的動物,“禍害”村民,構成權益侵害。
放生是由來已久的習俗,契合了人們行善積德、消災祈福的心理,通過放生獲得內心平安的心理暗示。然而,放生只著眼于行為本身,而忽視了行為對動物本身和周邊環(huán)境的危害,算不得真正意義上的善德。況且,在科學昌明的今天,無論是自然還是社會都有基本客觀規(guī)律,如讓野生動物回歸自然是嚴謹科學的事,而鼓勵人們積德行善,需要的是正確的社會觀念,體現(xiàn)責任與擔當,如與人為善,誠實守信,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扶危濟困回饋社會等等,而不是單純靠放生之類的儀式感來滿足內心祈福的愿望。任性放生首先是觀念的誤區(qū)。
與此同時,任性放生還存在法律約束的盲區(qū),這也是各類放生鬧劇屢屢上演的根本原因。比如,放生上千只各種動物,村民家中損失,甚至給正常的公民生活落下心理陰影,要不要承擔民事責任?同時,大面積投放有害生物,危及的并非一家一戶的具體利益,而對整個地區(qū)的生態(tài)環(huán)境帶來潛在威脅,明目張膽危害公共安全,刑法能輕易為之網開一面?其實,《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引進野生動物進行馴養(yǎng)繁殖的,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將其放生于野外的,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xù)。馴養(yǎng)尚且如此,何況是放生呢?但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是,任性放生明顯違背了這些規(guī)定,那又怎樣?無非批評教育了事,違法的成本太低,各種盲目任性的放生自然難以禁絕。
對于任性放生,固然需要加強社會的教育和引導,幫助人們樹立理性,真正懂得積德行善的內涵,遠離葉公好龍的儀式感,少一些盲目放生的亂象。同時,更需要的是消除其法律約束的盲區(qū),完善立法,對放生戕害公私利益的行為嚴罰重處,乃至苛以民事、刑事責任,而是止于道德譴責,隔靴搔癢。
(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