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深化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鼓勵各地各校根據(jù)學生身心發(fā)展特點和家長需求,探索實行彈性離校時間,提供豐富多樣的課后服務。從實際執(zhí)行的效果來看,真正的考驗還在后面。(1月4日《人民日報》)
所謂彈性離校,意即學生不必在放學后就必須離開學校,而可以根據(jù)自身的實際狀況而靈活決定。實施此舉的初衷,是為了解決孩子放學早、家長下班晚帶來的時間差,讓學生離校的時間能夠更好的對接家長的要求。作為一項惠民舉措受到了家長們的熱烈歡迎。
從調(diào)查的情況看,作為一種新的政策,各地在做法上大同小異,都是家長申請說明原因,學校通過自辦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承擔,有“自辦自管”,也有“委托三方”,經(jīng)費由財政給予解決,對此可以概括為“財政買單、學校組織、機構實施、家庭受益”。當然,彈性的時間長短、范圍的寬窄,與家長的訴求與期待間,還存在不小的差距。家長對學校在“彈性”的內(nèi)涵外延上的更多要求,也讓彈性離校的政策面臨極大的壓力。
彈性離校涉及政府、學校、家長、學生以及其他社會群體,其間存在利益平衡的關系,處理不當則會引發(fā)諸多新的矛盾。一者,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彈性離校面臨著公平性的問題。由公共財政負擔和學校實施的模式,是否考慮到了多數(shù)人的利益訴求。二者,獲得彈性離校的門檻是“實際需要”,只要提出申請就應當滿足。實際的承載量能否滿足需要,對學校的能力與智慧都是一種挑戰(zhàn)。三者,公共財政的使用有效率與公平的考慮,與公眾利益訴求的最大化之間,存在對立和沖突。在具體的實踐中,究竟是自辦自管更為高效,還是委托第三方更具效率,如何實現(xiàn)公益與市場的有機結合,都是值得考慮并亟待解決的問題。
在提供公共服務的同時,也要考慮到目的正當性和方式合理性的統(tǒng)一,從中去尋找一種平衡。從初衷上講,彈性離校確實存在極大的善意,并具有極強的民本性。但在市場體系下,善意最終成為善策,應在利益角力中尋求平衡并實現(xiàn)最大公約數(shù)。因此彈性離校,在這個角度上來看,應有一個基本的原則界定,既要充分尊重個人意愿,又要量力而行,還有有專業(yè)化、市場化運作的模式,并且避免責任的錯位。
(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