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張簽滿名字、摁滿紅手印的“喝酒免責承諾書”在網(wǎng)上熱傳,承諾書稱參與聚會的人如果因為酒后造成本人和他人的一切后果,責任由自己承擔,跟他人無關。對此,有相關法律人士表示如果真的因為喝酒出了事,這種承諾書很有可能無效。(2月23日《北京青年報》)
但凡遇到明知不可為之事,有的人就會期望簽訂“免責協(xié)議”,規(guī)避法律責任?蓪嶋H上,其中大多數(shù)“免責協(xié)議”是毫無法律用途的。且簽訂“喝酒免責承諾書”的目的,也許不是為了單純的“免責”,而是為“多喝一杯”,尋求心理上的開脫。
眾所周知,若飲酒引發(fā)意外,共同飲酒人得承擔相應的責任。數(shù)年前,相關法規(guī)的出臺,也成了不少人拒絕陪酒的好理由。不過,對少數(shù)人來說,原本用來保護他們的法律法規(guī),如今卻成了限制他們暢飲的“攔路虎”。面對來自酒的誘惑,用“喝酒免責承諾書”勸人飲酒,自然成了一種“好辦法”。
試問,難道所有的簽名者皆認可“喝酒免責承諾書”嗎?當然不是。但凡有一點社會閱歷的人,都知道其中暗藏的不確定性。事實上,《合同法》的第五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第五十三條指出:合同中“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然而,即便知道免責無效,可聯(lián)合簽名的方式,依舊也讓多數(shù)人的猶豫,成為少數(shù)人的沉默。在從眾心理的激化下,僥幸的心理也隨之滋生。無論是聲明、簽名還是按手印,都是為了凸顯其自愿心理,通過為他人“開脫”,以求為自己“開脫”。而用“虛假免責的合法性”彰顯“聚會酗酒的正當性”,其危害不小。
“喝酒免責承諾書”雖然無用,可也在無形間,削弱了人們對法規(guī)的敬畏心,放大了簽名者縱情飲酒的心理。古希臘作家索?死账乖裕骸叭绻蓻]有恐懼支撐,它絕不能生效。”當“法不責眾”的心態(tài)占據(jù)主流時,法律法規(guī)則難成“拒酒”的理由,想多喝的就敢放肆喝,不想多喝的卻又不得不喝,飲酒之害成倍疊加,簽免責書的風險比“不簽”要大得多。
在網(wǎng)上流傳的這份“喝酒免責承諾書”中,有一句話寫道:“全部后果由我自己承擔,本人及家屬不得追究活動組織者和參與者的任何責任。”不過,當出現(xiàn)意外的時候,本人及家屬真的不會追究相關人士的責任嗎?恐怕很少吧。再者,明知過度飲酒有害,親朋之間怎能“相互傷害”?退一萬步看,哪怕這份免責書真的有效,可當遇到意外之后,當事人豈能逃過道德上的責難?所謂免責聲明,不過自欺欺人罷了。
關于飲酒,孟子有句話說得好:“今惡死亡而樂不仁,是猶惡醉而強酒。”既然怕醉怕出事,還依舊猛喝,這種“明知故犯”的幼稚心態(tài),也是不少酗酒者心理的真實反映。因此,對于此類免責書,管理和教育不容松懈。我們必須在各類飲酒聚會的場合,建立起“免責書難免責”的觀念。通過廣泛的宣傳,讓“勸人少飲酒”成為基本的道德準則,讓組織寫免責書的人承擔更多的法律和道德責任,讓參加聚會的人有更多拒絕飲酒的理由。
(責任編輯:臧夢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