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4月2日,只有北京地稅局對征稅細則做出了解釋,其參考依據(jù)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7﹞33號)。國稅發(fā)(2006)108號文件對房產(chǎn)原值的核實做出了詳細的分類說明,對不能核實房產(chǎn)原值的住房,做出了根據(jù)房屋實際情況,由地方地稅局決定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的規(guī)定。
對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稅的征收問題,國稅總局雖然沒有做出官方表態(tài),但北京作為樓市調控風向標,已經(jīng)率先公布了征稅參考標準,可以為其他省市所借鑒。此外,據(jù)報道,國稅總局所得稅司有關官員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對轉讓住房征收個稅,現(xiàn)行稅法和規(guī)章已有詳細規(guī)定,國務院只是強調嚴格執(zhí)行,目前沒有考慮出臺新的政策,也沒有考慮修改國稅發(fā)(2006)108號文的規(guī)定。
即便如此,個人轉讓住房所得稅的征收標準問題,依然是多省市地方版調控細則共同回避的“雷區(qū)”。4月2日,沒有城市再對征收標準作出解釋。其實,在已公布地方版細則的城市中,過半城市選擇了十分簡潔的版本——只公布價格控制目標,而各地目標又極為相似——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應控制在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幅。
各省市極為“默契”的對個人轉讓住房所得稅征收問題選擇繞路而行,主要原因有二個。
首先,避免房產(chǎn)交易過程中產(chǎn)生的重稅沖擊當?shù)胤康禺a(chǎn)市場,影響土地市場交易,造成地方財政收入波動。因為香港政府為抑制樓市過熱就采取了重稅手段,其效果是二手住宅交易量驟然下降。因此,對于樓市交易過程中的重稅,地方政府不得不“小心翼翼”。即便是明確個人轉讓住房所得稅征收標準的北京,對于不能核實房產(chǎn)原值的,也選擇了按房產(chǎn)總價的1%征收,也就是國稅發(fā)(2006)108號文的最低標準。
其次,重稅可能重挫二手住宅價格,造成信貸風險也是地方政府的擔憂。不過,擁有自己的住房是中國人的傳統(tǒng)觀念,這也形成了所謂的“剛性需求”,雖然在經(jīng)濟學原理中,并沒有所謂的“剛需”,商品價格與購買需求量成反比關系。有報道表明,在交易環(huán)節(jié)征重稅抑制炒房,香港早已實施了一年多,港人買房的印花稅成本最高可達成交價的28.5%,不過,重稅調控抑制了炒賣,卻沒有讓房價下跌。如此,便不會造成信貸風險,也不會引發(fā)更多危機。
此外,“正在討論中”成為地方政府的“合理解釋”。例如,對于廣州遲遲未表明稅收如何計算的問題,廣州市地稅局的相關負責人就表示,稅務部門準備對二手房轉讓所得征20%個稅的具體操作細則作討論研究,但出臺時間未定。至于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延續(xù)了自財稅字(1994)20號文開始實行的免征規(guī)定。
(責任編輯: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