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主任為了在換屆選舉期間拉選票,用廣播號召村民挖斷鄰村農(nóng)戶水管,以解決本村村民的用水問題。記者昨天獲悉,通州法院一審判決村委會賠償鄰村受損村民1.8萬元。(10月30日《京華時報》)
身為一村之長,幫助村民解決煩心事本是職責所在,但為了拉選票,借解決本村村民的用水問題之名,而挖斷鄰村農(nóng)戶水管,就顯得有些過猶不及了。而這種拆他人“東墻”補自家“西墻”的處事手段,也暴露出了部分農(nóng)村地區(qū)的普法盲點。
對法律內容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扒謾唷币辉~估計該村主任和參與挖水管的村民都聽說過,但是他們顯然不理解什么屬于“侵權”以及“侵權”帶來的危害,不然該村主任也不會選擇以損人利己的方式來行使村主任的“職權”和幫助本村村民“維權”。作為村干部,可以沒有高學歷,可以工作方式不拘小節(jié),但是工作上應懂得的法律知識必須熟記于心。
工作中法律意識淡薄。作為全面負責村委會工作的村主任,忽視甚至不知該村委會與被挖水管農(nóng)戶簽下的自來水交費協(xié)議,而導致自己侵權、村委會違約,雙雙被告上法庭。因為法律感念模糊、法律意識淡薄而導致的被動“犯案”,其冤屈程度不亞于網(wǎng)傳的各種“躺槍”,為了防止這種“冤案”的發(fā)生,農(nóng)村普法工作依然任重道遠。
村干部是目前唯一選民直選的干部,競選者要贏得選票應注重平時取信于民而非在選舉前傷害他人利益去“取悅”于民。更何況選舉前再來“取悅”拉票,也難免臨時報佛腳之嫌。
村干部解決問題難免用些“土”辦法,但“土”也要講求“事糙理不糙”,不能傷害他人利益,更不能越過法律法規(guī)的紅線。不然,就如同挖水管拉選票,雖然一部分村民受益,但遠不能將功抵過。
(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