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遼寧省委組織部獲悉,2014年下半年以來,遼寧省各級組織部門認真執(zhí)行“凡提必核”的規(guī)定,對963名擬提拔或重用人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進行了重點抽查核實,對發(fā)現(xiàn)的因私出國(境)證件、因私出國(境)、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房產、股票基金、投資等情況未如實報告的26名人選進行了處理。其中21名干部被暫緩任用,5名干部被取消提拔資格。(4月21日人民網)
干部個人事項報告制度,是一個重大的制度創(chuàng)新。在該制度暫時還難實現(xiàn)全員覆蓋的背景下,對擬提拔干部個人事項報告“凡提必核”,對于解決“帶病提拔”、“邊腐邊升”的現(xiàn)實問題,其意義不言而喻。
去年12月,中組部下發(fā)通知進一步要求,從2015年1月開始,對擬提拔為副處級以上干部、列為副廳級以上后備干部人選以及轉任重要崗位的人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都要進行重點抽查核實;凡隱瞞不報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
現(xiàn)在,“凡提必核”這個“規(guī)定動作”已經在各地實施。這對一些心存僥幸的干部來說,無疑是當頭一棒:弄虛作假、故意漏報、瞞報真實信息,意在逃避組織監(jiān)督的干部,休想提拔。
不過,作為干部關愛機制的前置,“凡提必核”的結果運用,僅僅是發(fā)現(xiàn)瞞報不提拔。從職能分工上來講,這是組織部門的事。至于瞞報了什么,其背后是否隱藏著大問題,這是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事。
“凡提必核”制度開始于今年1月,公眾聽到較多的是有多少干部因為瞞報了信息而被“請”出了擬提拔的名單,并沒有聽到更進一步的動作——對干部所隱瞞不報問題的調查。公眾有理由相信,接下來會看到有關對瞞報者查處的報道。筆者認為,若是缺了這個本該延伸的環(huán)節(jié),那么執(zhí)行個人事項報告制度,就不能算到位。
隱瞞不報,是對組織的欺騙,也暴露出干部心虛的一面,對于干部的瞞報行為,不能止步于“不提”,還應著力于“必查”。而瞞報的信息,很可能正是干部貪腐的線索。組織部門應向紀檢部門移交,紀檢部門也應主動接手問題線索,順藤摸瓜,并且實行“凡瞞必查”。在查清瞞報真實信息的基礎上,作出相應的處理。這樣,“凡提必核”后再行“凡瞞必查”,干部個人事項報告制度,定會產生更好的威懾作用。
(責任編輯:武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