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韓城市西莊鎮(zhèn)西賈村村民薛某涉嫌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被韓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據知情人透露,薛某系韓城市人大代表,公安機關刑拘前得到韓城市人大常委會的許可。(5月10日《華商報》)
生活中偽造公文的事件倒是聽得不少,而搶奪公文還真是很少聽說,更何況是人大代表搶奪公文,讓人不可思議。不知道該人大代表到底是法盲不懂法,還是依仗自身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而對法無所畏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事出何因,都不應以身試法。
雖然新聞消息中并沒有詳說其搶奪公文的內容,但從公文本身來講,只要是公文就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有網友評議說,政法委向市委的報告也算公文?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guī)定,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等也屬于公文種類之一。既然是政法委向市委的報告,為何會在民政局呢?筆者認為,這說明此公文或已得到市委批復轉發(fā),由此來講,該公文已上升為文件,其理應受法律的保護。
作為人大代表,難道不知道任何文件在沒有正式下發(fā)前,是不能隨意傳閱,更何況是搶奪公文,以此到市委發(fā)泄不滿,聚眾擾亂市委辦公秩序。即使公文中的內用有不妥之處,那也是在公文下發(fā)后,對存在異議的部分通過正規(guī)程序逐級反映,而不是帶人無理取鬧。
盡管人大代表對本級政府及其部門工作有質詢權,但那也是在人大會議期間提出,其質詢的提出還必須符合法定人數,并且應以書面提出。而不是以搶奪公文的方式,更不是糾集人員到市委機關發(fā)泄不滿。其如此做法,不僅不是履行人大代表的權利,相反是在損害人大代表隊伍形象。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明文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人大代表有特別保護權,但這一特別保護也不是無條件享受,因此,其受到刑拘也在法理之中。
近年來,人大代表違法犯罪的案件頻繁出現(xiàn),從查處的案件看,要么是把人大代表的身份當作護身金剛罩,看作是一種至高無上的特權,甚至是把自身置于法律法規(guī)之上,對法無一絲敬畏。如私挖地下室的徐州人大代表李寶駿等。要么是不學法、不懂法,根本不知法為何云,甚至穿著代表群眾的合法外衣,辱罵群眾,毆打群眾,傷害群眾利益,完全是辱沒了群眾的信任。如高喊"我是人大常委,你們都敢惹"的甘州區(qū)人大代表劉超等。
筆者認為,作為人大人大代表應主動學法、懂法,帶頭守法、畏法,不僅要認真履行職責,還要自覺接受各方監(jiān)督,從而成為踐行法治的示范者。
(責任編輯: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