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騎摩托車高速逆行,被撞倒后又遭碾軋致身亡。記者從海淀法院獲悉,該男子的同飲者被判部分賠償。事發(fā)于去年10月20日,劉先生、曹某、曹某某、郭某通過網絡相約在飯館吃飯喝酒。席間,曹某、曹某某都給劉先生倒過酒,但沒有強制勸酒、灌酒行為。(10月29日《北京晚報》)
幾人吃飯喝酒后,其中一人騎摩托車在高速公路上逆行出事,另外幾人是否應當擔責并賠償?不僅是這幾位被判賠償的酒友,恐怕很多觀者都會覺得冤枉——人家又沒有去強制勸酒和灌酒,更何況誰知道他會在高速上逆行“找死”呢?
酒駕入刑后,越來越多人有了一個好理由——開車呢!再勸?再勸就是你不仗義。然而,在多年來形成的畸形價值觀影響下,還是有些人不以為然,依舊執(zhí)意勸酒?戳诉@則新聞后,相信很多人不得不改變自己的想法,別說勸酒,即使不勸酒也未必不會有事,同飲者對彼此的關照責任恐怕遠不是一句“路上慢點”那么簡單。
“與酒駕者一同飲酒出事后被追責”的新聞已經有很多,贊成者不少,質疑的聲音也從來沒斷過。支持者認為,此舉有助于改變畸形的酒文化,同飲者勸阻酒駕是基本的社會責任;反對者則表示,勸阻違法行為只能是一種道德義務,還上升不到法律層面,此規(guī)定有“連坐”嫌疑。在現(xiàn)實操作層面,如何界定勸阻行為是否發(fā)生,以及在勸阻與酒駕行為之間建立起聯(lián)系也是很難的。例如,勸阻了他不聽怎么辦?我怎么知道他開沒開車,又是否會逆行?
不過必須承認的是,同飲者并非與酒駕行為毫無關系,勸阻違法犯罪行為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尤其是在明知違法行為可能發(fā)生的情況下,強行勸酒者無疑充當了幫兇的角色,一旦發(fā)生嚴重后果,同飲者也將承擔相應的民事過錯責任。那么,在道德和法律,義務和責任之間,界限在哪里?根據過往的判例來看,以下四種情形同飲者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是否有強迫性勸酒行為;是否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繼續(xù)勸酒;是否在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自控能力時將其送至醫(yī)院或家中;是否勸阻酒駕的發(fā)生。
從這則新聞來看,同飲者涉嫌違反了后兩條,即沒有盡到安全護送醉酒者或勸阻其酒駕的責任。可見,如果不能確保同飲者安全到家,同飲者就會或多或少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因為酒精會使人喪失部分自控能力,回家路上的各種風險都會因此而增加,無論是否存在強制勸酒,一旦發(fā)生不幸,同飲者都難辭其咎。這意味著,酒不是隨便跟誰都能喝的,因為如果不清楚對方的身體狀況、酒力如何,碰上安全意識淡薄的酒友,一旦他出事,你就跑不了。
越來越多的判例,讓“連坐”的界限愈發(fā)清晰起來,也必將使惡劣的酒文化受到巨大的沖擊,讓每個人都明確自身的義務與責任,從而在源頭上盡可能減少酒駕行為的發(fā)生。
文/宋鵬偉
(責任編輯: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