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貴峰(湖北 職員)
《公共場所控煙條例》在經(jīng)過一年多的意見征求后即將出臺,據(jù)悉,《條例》最初征求意見稿中的“在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室內(nèi)全面禁煙”,現(xiàn)已被修改為“餐廳、酒吧、咖啡廳、茶樓、歌舞廳、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可以設吸煙區(qū)”。對此,曾參與《條例》起草專家表示,“非常震驚,沒有想到倒退這么厲害!
如果上述《控煙條例》修改內(nèi)容屬實的話,它無疑是一個令人非常震驚的嚴重“倒退”,因為這意味著,修改后的《條例》將從此前意見稿的室內(nèi)公共場所全面禁煙,淪為一種事實上的“部分禁煙”。誠如30日《人民日報》評論指出的,如果為禁煙令“開口子”設立吸煙區(qū),無煙立法很可能淪為一紙空文。
如果這一“倒退”屬實,它勢必會與我國早已簽署并生效的世衛(wèi)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及其實施準則構成明顯的沖突和抵觸。如該公約第八條“防止接觸煙草煙霧”實施準則明確,需要在特定空間或環(huán)境完全消除吸煙和煙草煙霧,以建立100%的無煙環(huán)境,接觸煙草煙霧沒有安全程度可言;通風、空氣過濾和指定吸煙區(qū),不能防止接觸煙草煙霧。
一旦國家層面的《條例》允許大量設置“吸煙區(qū)”,勢必同樣也會與此前許多已出臺的地方性控煙條例構成明顯的沖突,并將后者置于一種非常尷尬的地位。比如北京已實施室內(nèi)公共場所100%禁煙,如果作為上位法,全國控煙法規(guī)出現(xiàn)倒退,將讓北京情何以堪?
即使不考慮立法,鑒于目前我國嚴峻的控煙形勢,允許設置“吸煙區(qū)”式控煙“倒退”,也是非常不合乎時宜的。據(jù)《2015中國控煙觀察報告》,我國煙民高達3.16億,中國仍是因吸煙導致疾病、殘疾與死亡數(shù)量最大的國家。
無論是從完善國內(nèi)立法、履行國際義務,還是維護國民健康,《控煙條例》都決不應該和容許隨意“倒退”的修改。而要做到這一點,一方面,首先當然需要相關立法部門秉持嚴格的控煙立場,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盡力排除煙草既得利益者對控煙立法的干擾、掣肘;另一方面,從長遠角度來看,無疑還需要進一步改變目前政府對煙草經(jīng)濟的過度依賴,徹底祛除現(xiàn)行高度政企合一的煙草專賣體制,以及由此衍生的“賣煙的參與主導控煙”的內(nèi)在體制矛盾。
(責任編輯: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