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鄭州市交警支隊對多次交通違法逾期不處理的車輛進行通報曝光,交通違法次數(shù)超過30次的貨運車輛共97臺,交通違法次數(shù)超過100次的私家車共147臺。警方表示,這些車輛長期拒不處理交通違法,如不盡快處理,警方將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10月26日《河南日報》)
道路交通違法,往輕了說,是影響交通秩序;往重了說,是影響交通參與人的生命安全。處理交通違法的意義,不僅在于繳納罰款,更重要的意義,在于通過繳納罰款,讓駕駛?cè)私邮芙逃?xùn),改正不良的駕駛習慣,成為文明的道路交通參與者。很顯然,逾期不接受交通違法處理,這樣的意義,就要大打折扣,相當于“潛伏”在道路上的“定時炸彈”沒有拆除。
法律是規(guī)范人的行為的,只有對違法者加以處罰,才能以儆效尤,形成正面導(dǎo)向。如果違法者受不到懲戒,法律的權(quán)威就會受到挑戰(zhàn),也難以引導(dǎo)更多的人遵守規(guī)則。這樣下去,是很危險的。
俗話說,虱子多了不咬人。對于交通違法者來說,也是如此。一次兩次交通違法,會引起心理的不安。違法的次數(shù)多了,反而會覺得無所謂了。從報道來看,一輛貨車,交通違法未處理次數(shù)達294次,居貨運車輛交通違法榜首;一輛機動車,交通違法未處理次數(shù)達730次,居私家車交通違法榜首。如此驚人的次數(shù),很難說沒有這樣的因素。
故而,對于長期拒不處理交通違法的車輛,必須主動出擊。目前,許多地方在交通違法的處理上,是以年檢為期;在車輛年檢時,必須處理完交通違法,才能獲得年檢標志。這樣的做法,有人性化的關(guān)懷。對于交通違法行為,是否也可以雙限呢?即一年內(nèi)未達到一定次數(shù),可以年檢時一起處理;但若達到一定次數(shù),必須及時處理呢?如此,是不是更有利于發(fā)揮處理的作用,也能避免陷入“養(yǎng)豬理論”的困境呢?對于逾越期限的違法車輛,更需加大打擊力度,在進行充分告知后,運用法律手段強制執(zhí)行。唯有如此,才能讓交通違法“老賴”接受教訓(xùn)。
(責任編輯: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