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蘭州市出臺了細則:機關事業(yè)單位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員,應帶薪休假不休的,不再發(fā)放年假補貼;單位不安排休年假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人民網-人民日報8月14日)
帶薪休假說了多年、強調多次,然而落實情況不容樂觀,卻始終是客觀存在。法律與現實的博弈尷尬,其傷害是多方面的。蘭州等地出臺的實施細則,由于其強制性,被稱為“強制休假”。對于這種行政力量的強力介入,毀譽參半,更有人認為,事實上會將帶薪休假淪落為機關事業(yè)單位的“專享紅包”。
強制休假,從廣泛的實踐來看,肯定是下策。但在現實的環(huán)境下,其積極意義,亦不容小覷。
機關事業(yè)單位人員,也是帶薪休假的主體。保障他們的休假權,是法律的的應有之義。以政策推動法律的實施,無可非議。不止如此,更應看到其示范意義。以點帶面,發(fā)揮示范作用,是許多工作的推進路徑。由機關事業(yè)單位而國有企業(yè),由國有企業(yè)而大型非公企業(yè),繼而中小企業(yè),這或許是落實帶薪休假的“曲線救國”。由單休制到雙休制的實行,就是這樣的例子。帶薪休假落實范圍的擴容,勢必形成一種氛圍,成為各行各業(yè)吸引人才所必須具有的待遇“標配”。
不能否認的是,氛圍的意義,市場的力量,固然不容小覷,但如果單純依賴于此,不僅會延緩帶薪休假落實的步伐,甚至也可能在少數行業(yè)和單位變得遙遙無期。采用類似的細則,強力推進帶薪休假的落實,依然是有意義且會起到促進作用的措施。
樂見蘭州的“強制休假”,多一些寬容和肯定,她不僅于蘭州有意義,于機關事業(yè)單位人員有意義,更可能就是我們普通勞動者可以看得見的明天。
(責任編輯:武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