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國家旅游局網(wǎng)站發(fā)布提示稱,游客參與“不合理低價游”也將受到處理。游客與經營者簽訂虛假合同,一方面 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獲,不僅不能獲得賠償,還將受到處理。國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處理辦法。這一消息旋即引發(fā)網(wǎng)友熱議。
處理游客參與不合理低價游有助責權均衡
在眾多旅游亂象之中,不合理低價游已然成為重災區(qū)。最近出現(xiàn)的一些導游強迫乘客購物事件,部分源于不合理低價游。有需求才有市場,在繼續(xù)規(guī)范旅行社從業(yè)行為,打擊低價游等違法現(xiàn)象的同時,對游客予以約束,有助于解決治理“一頭熱”的局限,以此提高行業(yè)整肅的效力。
什么是不合理低價游?國家旅游局9月29日發(fā)布的《關于打擊組織“不合理低價游”的意見》,對此進行了明確界定,并列舉了5種不合理低價游的標準,比如,旅行社的旅游產品價格低于當?shù)芈糜尾块T或旅游行業(yè)協(xié)會公布的誠信旅游指導價30%以上的。其實,游客要找到某條線路的價格標準并不難,要么在旅行社進行查詢,要么登錄相關官網(wǎng)進行查詢。另外,憑經驗也可以作出合理的分析,因為低價旅的價格往往低得離譜。
明明知道不合理低價游有風險,然而依然有游客主動迎合,甚或為了逃避監(jiān)管與經營者簽訂虛假合同,這樣的行為理應受到處理。其一,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非真實性的虛假合同不受法律保護,也不利于當事人維護權利;其二,為了遏制不合理低價游的生存空間,有效維護旅游市場秩序并保護消費者權利,對游客故意參加不合理低價游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理尤為必要。唯有如此,才能讓游客切實履行好自身的消費責任,從而成為權利保護的“第一責任者”。(唐偉)
遏制不合理低價游要分清主次
一直以來,因參與不合理低價游而遭遇旅游糾紛的游客都被視為受害者,輿論普遍認為,他們應該得到同情、撫慰和保護。而現(xiàn)在,國家旅游局卻稱游客與經營者簽訂虛假旅游合同也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并且失去索賠權,還將受到處理。對此,很多人都難以理解和接受。
筆者以為,對于游客參與不合理低價游到底該不該承擔責任等問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第一種情況是旅游經營者已經明示或暗示游客,低價游會變成“購物游”,游客明知低價游的不合理、不正常以及潛在風險,仍然愿意參與低價游,仍然與旅游經營者簽訂虛假合同,或達成默契;第二種情況是旅游經營者事前雖未流露出相關信息,但旅游報價遠遠低于市場通常價格,這樣的超低價本身就是一個不靠譜的“誘餌式”要約。對于旅游經營者的超低報價,游客應該知道其中隱藏的貓膩和風險,游客選擇占低價的便宜,就等于變相接受了低價游中暗藏的購物消費困擾以及權益損失風險。
在這兩種情況中,一旦遭遇消費糾紛或強制購物、更改旅游行程等侵權行為,游客也有一定的過錯,根據(jù)過錯責任原則,游客承擔相應責任,無可厚非。當然,游客無須承擔全部責任,游客承擔責任的方式宜為失去對旅費或三倍旅費的部分甚至全部索賠權,但游客不應失去對一些具體消費侵權行為的索賠權,比如,游客參加低價游在某地被強制消費,遭遇價格欺詐,購買了天價商品,那么,游客仍然有向天價商品經營者索賠的權利。再者,游客即便在明知或應知低價游合同有問題的情況下與旅游經營者簽訂了虛假的旅游合同,也未侵犯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權益,也就不應該受到什么“處理”。實際上,合同法、旅游法等法律對游客的這種行為根本未作出追責規(guī)定,有關部門如果以行政處罰、信譽懲戒、旅游限制等方式“處理”游客,于法無據(jù)。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旅游經營者靠低報價吸引了游客,又靠虛假的承諾和保證忽悠了游客,游客報名參加旅游或與旅游經營者簽訂旅游合同時對低價游的貓膩和風險不明知、不應知,純屬上當受騙,那么,游客就是徹頭徹尾的受害者,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其實,不合理低價游的問題源頭是旅游經營者,要遏制不合理低價游,規(guī)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游客權益,主要的努力方向還是把相關的法律、制度落實到位,加強對旅游經營者的監(jiān)管,扎緊籬笆、筑牢紅線,讓違規(guī)的旅游經營者承擔必要的責任,而不是琢磨該怎樣制約游客、問責游客。(李英鋒)
(責任編輯:武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