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花550萬元購買的一套二手房在過戶后發(fā)現(xiàn)少了17平方米,為此,他將原房主劉先生告上法庭,一審獲賠205萬余元購房款。對于該結(jié)果,劉先生卻喊冤,稱他售房的面積與當初購買時取得的房產(chǎn)證上的面積完全一致,為何憑空就“蒸發(fā)”了17平方米?為此,他上訴要求改判或發(fā)回重審。據(jù)悉,北京市二中院已受理此案。(5月10日中國新聞網(wǎng))
房產(chǎn)證的面積比實際面積少17平方米,只有兩種情況,一是“一房兩賣”,即一套房分作兩部分賣;二是住房面積本身存在錯誤,這又有兩種情況,要么測繪錯了,面積有誤,要么單位賣房時面積出錯,劉先生也是受害者。這里需要弄明白的是,在此之前,劉先生是否知道面積有誤,這是區(qū)分劉先生有無故意行為。
那么問題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只有兩種途徑可以查明,要么劉先生還原事實,要么由司法判決倒逼劉先生還原實情或倒查實情,但對李先生而言,不用管那么多,只需按照法院的判決主張個人合法權(quán)益,至于真相是什么,那是劉先生的事。而劉先生只有兩個選擇,要么直接賠償李先生的損失,要么追償他人,但前提是劉先生也是受害者。
那么,劉先生到底是不是受害者呢?只有劉先生本人清楚。劉先生的選擇是,上訴要求法院改判或發(fā)回重審。顯然,劉先生的想法缺少法律事實支撐。劉先生要想法院改判,必須能夠提供證偽李先生的測繪的面積,否則,劉先生只能追償他人,挽回損失。目前不知道劉先生上訴要求法院改判或重審的想法和依據(jù)是什么,手里握有什么有利的證據(jù)。
不過,可以肯定,如果劉先生不能拿出對他有利的證據(jù),改判幾乎不可能,重審的結(jié)果依然如此,因此,這樣的上訴無法支持劉先生的主張,其上訴行為也是一只司法徒勞,并浪費司法資源。同時,劉先生遲遲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也損害李先生的合法權(quán)益。這也是一種司法不公平,也是社會不公平。造成這一不公平現(xiàn)象的原因,不只是當事人“霸蠻”,還凸顯司法軟肋,對這種無理取鬧行為缺少法律懲罰措施,給某些人拖延時間的機會。如何堵住這類司法漏洞,值得法律工作者警思。
進而言之,司法不公平不只是體現(xiàn)在具體的司法案件中,也體現(xiàn)在法律法規(guī)的完善情況、司法制度的健全程度、對司法判決的執(zhí)行力度和效率以及對司法人員的監(jiān)督等,這些問題不解決好,司法公平就無法達到最好的效果,群眾尤其是當事人對司法工作及其工作人員就難以感到比較滿意。
(責任編輯: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