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樊遷駕駛他人所有的小型轎車,行至江蘇丹陽市萬善園小區(qū)某路段處停車。在打開駕駛室車門時,撞到了沿“面機廠”北側道路由東向西直行的伍斌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當時,電動車后座載有蔡蕓。意外撞擊造成伍斌、蔡蕓受傷車輛受損!伴_車門”釀慘劇,這一“巨大損害”到底“如何賠”?丹陽法院給出了答案,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等各項損失39542元,其中對原告精神撫慰金訴訟請求30000元,酌情支持25000元。(12月18日《揚子晚報》)
道路交通事故每天都在發(fā)生,帶給人們血與淚的傷害和痛苦,如何依法維護生命健康權和財產(chǎn)安全,合理有效彌補受害人損失,是司法裁判避不開的話題。
根據(jù)《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司法實踐中將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最低的為十級傷殘,最高的比如死亡為一級傷殘。并按具體的傷殘等級,結合傷殘者的年齡、當?shù)爻擎?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等,確定應該賠償?shù)膿p失金額。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其中傷殘賠償金的標準、數(shù)額直接與傷殘等級掛鉤,等級越高獲賠越多。但就精神損害撫慰金來說,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侵權責任法》等,均是原則性規(guī)定,并沒有劃分具體明確的賠償情形、標準和金額,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等普通人身損害侵權案件的審理實踐中,法官一般根據(jù)受害人傷殘等級的情況,酌情確定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數(shù)額,比如構成十級傷殘的為5000元,逐級遞升5000元,直至一級傷殘的50000元。
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其不同于一般的人身肢體損傷侵權事故,而是“開車門”造成孕婦死胎流產(chǎn),表面上對孕婦身體的損害沒有那么直觀和嚴重,似乎達不到傷殘的程度,但是該案事故對孕婦造成的實際損害和痛苦卻是無法估量的。對于其個人來說,不但懷胎的喜悅和人生夢想突然夭折,還有可能導致下次妊娠的困難,其遭受的精神打擊和痛苦,甚至比一般的傷殘等級損傷后果更嚴重;對于一個家庭來說,傳宗接代、血脈延續(xù)是我國根深蒂固的傳統(tǒng),對其整個家庭造成的精神損傷也是難以估量的。
但由于該類損傷根本不屬于法定傷殘等級評定的范圍,因“開車門”死胎流產(chǎn)不構成傷殘等級,無法確定其精神損害撫慰金,如何合理彌補受害人損失是個法律“漏洞”,實踐中如何判定其精神損害賠償也缺乏可資參考的先例,處于司法審判“盲區(qū)”?墒牵绻麅H認定原告實際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用等經(jīng)濟損失14542元,顯然不符實際,也有失公平,唯有酌情支持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求,才能真正撫平受害人的“傷口”,達到情理與法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事實上,法院宣判后,被告也服判息訴,及時履行判決賠償了原告損失。
丹陽法院突破“常規(guī)”,依法自由裁量,酌情支持受害人精神撫慰金25000元,相當于五級傷殘標準,盡量維護了流產(chǎn)孕婦的人身權益,符合“公正良善之術”的法律精神,彰顯司法的公正和人性關懷,值得點贊。
(責任編輯: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