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縣的9位村民河道挖出30米烏木,當?shù)匚奈锕芾硭拥酱迕窨锬车热说膱蟾婧,未予以收藏?人聯(lián)系買家,賣了19.6萬元。當?shù)刎斦謱⑺麄兤鹪V到法院,要求他們返還這筆錢。日前,法院一審二審都判決村民們還錢。(10月30日《重慶晚報》)
潼南縣法院一審認為,烏木屬于國家所有。因此,縣財政局作為縣國有資產(chǎn)管理部門,有權(quán)要求匡某等人返還分得的錢款。村民挖掘,打撈和看護,應扣除挖掘、打撈及看護期間的勞務費、誤工費等。法院認定匡某應得挖掘打撈費1萬元,其他人各得打撈看護費8000元,并據(jù)此判決匡某等人還錢。
重慶市一中院審理認為,烏木的自然屬性決定其不具有人應當認領的可能性,因此應歸國家所有?锬车热藢跄敬驌破饋砗,應當送至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卻擅自出售處理,應承擔相應責任。日前,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按照《民法通則》第79條“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以及《文物保護法》第5條我國“境內(nèi)地下、內(nèi)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的規(guī)定,一審二審判決,大體沒有錯,但是二審法院的判詞難以服眾。
“應當送至國家有關部門處理”,言外之意是村民沒有這個行動。挖出烏木,匡某等人向當?shù)匚奈锕芾硭M行了報告,文物管理所判定不屬于文物,未予以收藏。村民報告了,就是期望得到見多識廣的有關部門的處理指示,村民有報告的行動,烏木處理固然不當,但是相關部門答復不明,怎能說村民不是?
“卻擅自出售處理”?見識少的村民還是有文物意識,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只是沒有收藏,也沒有得到進一步的明確指導。農(nóng)民的法律意識不強,不完善,情有可原,但是文物管理所作為熟悉國家此類法律問題的部門,總不能不知道吧?怎么就不告訴農(nóng)民下一步行動呢?是不是有不作為或作為不當?shù)南右桑?/p>
縱觀整個事件,無論是當?shù)匚奈锕芾硭,潼南縣法院,還是重慶市一中院,都是一次極好的普法機會,應該借機向村民們普法:對于文物,市民應向文物保護所上報或上交,對于其他歸國家所有的埋藏物,同樣也應上報或上交給管理發(fā)現(xiàn)地的政府部門,相關部門將會予以適度獎勵。這些法律條文不多,也并不高深,很遺憾,只是看到追責村民,沒有提及“適度獎勵”,不能不說讓人失望。
依法治國,就得“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有獎有罰,獎罰相當。依據(jù)法律,農(nóng)民發(fā)現(xiàn)和挖掘烏木,該獎勵就得獎勵。農(nóng)民賣烏木擔責,該擔多少責任就擔多少責任,不能承擔份外的責任。事實很清楚,村民報告了,沒有得到明確指點,村民的最終處理固然不當,但是豈能以“擅自出售處理”來掩蓋相關政府部門的失職責任呢?
(責任編輯:周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