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東人林育東的木頭“生意”黃了。6月28日,正與買家談判的他被村民舉報盜竊國家財產(chǎn),此后陰沉木被警方暫扣。經(jīng)初步鑒定,這批陰沉木屬烏木。警方介紹,依據(jù)民法通則,江底烏木屬無主埋藏物,應屬國家所有,但打撈者行為不屬違法犯罪,因此不予立案處理;莩菂^(qū)文廣新局有關人士表示,將對打撈者的打撈成本予以補償,且給予物質(zhì)和精神獎勵。(7月2日《南方都市報》)
烏木之爭,近年來漸多。一是發(fā)現(xiàn)、挖拾者與政府部門之爭,一是觀點上的爭論。廣東惠州這起烏木事件,是否歸屬國家,國家該以怎樣手段取得,警方依據(jù)民法通則規(guī)定扣留烏木是否合適,筆者認為都值得討論和商榷。
無主埋藏物歸屬國家,民法通則確有規(guī)定。但民法面前,當事各方的權利、義務都是平等的,民法范疇的問題與糾紛,協(xié)商不成的,應通過法院民事裁定解決;民事法律問題上也不存在“行政執(zhí)法權”概念。警方將“民法”作為行政執(zhí)法依據(jù),適用法律與主體資格上都存在明顯的錯誤。
民法面前的權利平等,也包括了政府與公民。烏木歸屬權的問題上,政府是一方,采挖或撿拾者的公民是一方,雙方的民事法律權利和義務既然平等,不存在“權力”的概念,有問題就應該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行政執(zhí)法部門也不能以《物權法》條款為執(zhí)法依據(jù),因為這種屬于調(diào)整民事法律關系范疇的法律,沒有也不可能對行政執(zhí)法進行授權。
政府部門先入為主,將烏木扣留,然后說烏木歸自己,實際上是自我授權,既當原告,又當法官,“裁決”自己勝訴。這里的裁決權力也好,執(zhí)行權力也罷,奉行的原則都是強權法則。政府的錯覺,或源自于那種慣性思維:政府是社會的天然主宰者。然而法治社會中,公權力的行事原則是依法,即所謂“法無授權不可為”。
筆者認為,烏木的歸屬,應由法院裁決。老百姓打撈采挖或撿拾到烏木若不情愿交給政府,政府的正確做法應該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民事糾紛范疇的問題,政府通過“官告民”來解決,才是法治政府的表現(xiàn)。依法治國背景下,“官告民”更應成為常態(tài)。
(責任編輯:武曉娟)